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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2011.06.13)

日期:2011-06-14 15:53 来源:安徽国土厅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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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皖国土资〔2011〕19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直属分局:

  为积极承接台资企业向我省转移,大力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推进皖台经贸交流合作,推动更多台资企业来皖投资,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就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

  1、贯彻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原则。支持台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适宜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平等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不断拓宽台商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引导台商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台商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采煤塌陷区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依法向台资开放。

  2、积极促进承接台资产业转移。在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审批、供应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省级以上园区特别是江南、江北集中区聚集,转移优势和特色产业,形成具有较大规模、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台资产业集群。支持和引导台商重点投向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科技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促进全省产业优化升级。

  二、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台商投资项目用地

  3、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对台商投资项目用地要体现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的原则。各地在省分解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对国家鼓励类重大台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并在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4、允许线性工程报批局部先行用地。台商投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批准局部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属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5、支持对土地的二次开发利用。对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项目投资强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台商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台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和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

  6、支持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鼓励台商通过合作、合营等方式与农民共同投资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投资设施农业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在生产结束后及时组织复垦;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先补后占,实现占补平衡,且符合国家控制的用地规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种植业、养殖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建立土地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7、鼓励台商投资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使用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台商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8、鼓励台商投资公益事业项目。对台商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9、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缓解台商投资企业在项目融资方面的压力,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受让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提高用地服务水平,有效保障项目及时落地

  10、建立重大台资项目的对接服务机制。坚持主动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重大的台资项目,按照“提前介入、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认真做好对接服务。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提前答疑解惑;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用地先期指导,积极配合项目选址,引导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位上选址;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实行“定人、定时”的会签制度,主动跟踪推进项目审批,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11、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通过门户网站、政务窗口、“12336”电话等途径,为台商用地提供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的帮扶工作,积极指导台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订立和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台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2、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在各级国土资源政务窗口设立台商审批登记“绿色通道”,将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登记项目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依据等内容在门户网站和政务窗口公布,并将《窗口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等材料放置在政务窗口,方便台商查阅或者使用,为台商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申请、受理、审批服务。

  13、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优化工作程序,加快推进部门内部职能和业务流程整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已经明确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要尽快予以落实。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报件材料的组织、审查、审核等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要及时做好项目用地的征地、供地和土地登记工作,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五、完善台商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14、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力度,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台商权益保障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涉台土地矿产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台商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措施,强化服务责任,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在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困难和问题。

  15、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积极向台商宣传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帮助台商了解用地报批、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等有关业务,规范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提高台商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对台商在经营过程中土地证抵押期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办理延期或者注销登记、矿业权年检等,及时给予提醒提示。

  16、做好涉台土地矿产投诉协调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台办《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台商依法用地、依法办矿、依法维权。及时受理台商申诉举报,对涉台国土资源投诉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对历史遗留的台资企业用地问题,一案一议,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加强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对已办结的申诉及时进行回访;强化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努力形成涉台土地投诉协调工作的合力。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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