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黄埔军校同学会  >  其他  > 正文

台湾规定公务员“自杀不抚恤” 自杀人数减少

日期:2012-06-27 13: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新网6月25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公务人员抚恤法”去年修正通过,公务员自杀死亡,不能请领抚恤金。最新统计发现,去年有14名公务员自杀死亡,是近5年来人数最少的一年。

  2011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公务人员抚恤法”规定,公务员死亡给与遗族抚恤金,分成“病故或意外死亡”及“因公死亡”2类。

  据统计2011年公务人员抚恤案件,有212名公务员在任内死亡办理抚恤,其中,病故或意外死亡有197人,占死亡抚恤总人数92.92%;因公死亡则有15人,占7.08%,其中以“于执行职务、公差或办公场所猝发疾病”因公抚恤人数最多,有7人。

  2010年以前,公务员自杀死亡是并入病故人数当中,也可领抚恤金,不过,有“立委”担心这会“鼓励自杀”,去年1月修正施行的抚恤法规定,公务员自杀死亡,不能再请领抚恤金。 

  最新的统计也发现,去年公务员自杀死亡人数共14人,相较于2010年的21人、2009年的29人、2008年的26人、2007年的18人,自杀人数是近5年来最少。

天下黄埔二维码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