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研究员王小彬(下)
记者:既然“流亡议会”的代表们代表不了国内西藏和其他藏区藏族群众,流亡藏人集团为何非要坚持以国内西藏及其他藏区为划分标准推选“议员”呢?
王小彬: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围绕“‘流亡议会’的‘议员’名额是否应该根据流亡藏人的实际人口比例产生”的议题。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西藏流亡政府’和‘西藏人民议会’被定位为“境内包括青海、四川、甘肃、云南藏区在内的大西藏”的“合法政府”。因此,‘议会’代表的不只是流亡藏人,而是整个“大西藏”。
由此可见,“流亡议会”的民主选举只具有“象征”意义,而并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他们之所以煞费苦心地设计出一套民主政治的外衣披在身上,只不过是为其追求“西藏独立”博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认可。他们力图以所谓的“民主”来取得话语道德优势,——毕竟,一些国际反华势力或一些西方政客的潜意识中,一直认为中国政府是一个“非民主”的政权。如果以十四世达赖喇嘛为首的流亡藏人集团是“民主”的,那么他们取代“非民主”的中国政府,则就会被认为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正如十四世达赖喇嘛所言,“民主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来源”,“这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共识,也是达兰萨拉对北京的唯一优势所在”。因此,他们需要在印度流亡社区杜撰出一个“西藏三区”,以此来代表境内藏人的政治参与,使西藏流亡政府代表全体600万藏人具有政治“合法性”。
另外,我们从《西藏流亡宪章》(2011年5月最新修正版)第8条规定,也可以看出这种“民主”的虚伪性:“凡在西藏领土范围内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国家出生的藏人均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为藏人者其子女有权申请成为西藏公民。”也就是说,在西藏地区只有藏人才是“西藏公民”,而生活在西藏的非藏族人,哪怕他是出生在西藏,都不是“西藏公民”。相反,一个不生活在西藏的,比如从小就生活在美国的藏族人,哪怕他从未踏上过西藏的土地,也是“西藏公民”。此条规定,是违背现代民主政治文明准则的。以色列就因为这种做法,遭到诟病。相反,南非白人政权结束后,没有取消当地白人的公民身份,实行黑白平等,得到世界正义之士的赞扬。而《西藏流亡宪章》第9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体西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僧俗、贫富、出生地和社会地位与职位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平等享受本章所载的各项权利。该条符合现代民主政治文明准则,为“住地中心主义原则”,但显然与第8条互相矛盾,自欺欺人。
记者:流亡藏人集团中长期存在着教派和地域之间的矛盾,“民主政治”的实施能否消解这些矛盾?
王小彬:所谓的“民主政治”仅仅是一个假象。“西藏流亡议会”是流亡藏人集团内部进行权力争夺的主要场所,不同的教派、不同的团体纷纷就选举方式和名额分配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夺。而“西藏流亡议会”实质上成为流亡集团各教派与各地区冲突的“权力场”。1970年10月,以“藏独”激进势力为主的组织“藏青会”在达兰萨拉正式成立。1974年,藏青会提出应将“各地区投票选举本地区的议员”改为“全体藏人投票选出各个地区的代表”。其理由是,虽然西藏三区(指卫藏、安多、康巴三个藏人传统的区域划分)人口数相差不大,但来自三区的流亡藏人却多寡不一。流亡藏人社区中来自卫藏的藏人占了绝大多数,安多人口却只有千人。各地区投票选举本地区的议员,其结果会使“得票上万的议员(卫藏地区议员)和得票几百张的议员(安多和康巴地区议员)享有同等权力,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容易滋长以地区为基础的帮派利益集团。因此,他们认为只有将选举方式改为全体藏人投票选出各个地区的议员,才能体现公正性与代表性。但来自康巴的流亡藏人坚决不接受这种选举方式,因为他们认为“流亡藏人中卫藏人人数最多,这样会变成了由卫藏人决定康巴人的代表”。由于各方争执不下,导致第8、第9届“议会”的“议员”选举难产,最后只能由噶厦提出名单,由十四世达赖喇嘛直接任命。
记者:选举中僧人享有“一人二票”的特权是怎么回事?实质上反映了什么问题?
王小彬:2010年8月,“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南部比拉库佩召开“第一次西藏全国大会”。这次会议的报告再次提出:选举要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难道民主政治下还有享有一人多票的权利吗?在流亡藏人中,僧人就享有一人二票的特权。僧人这种特权由来已久。旧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是由僧俗两套官僚体系构成。在其流亡国外后的政治体系重建中,这一传统变异为“宗教议员”和“世俗议员”并存(“西藏流亡议会”以各种教派取代政党、选区,专设“宗教代表”议员名额,这对于自诩学习欧美民主政治、拒不承认自己是政教合一体制的十四世达赖喇嘛不啻为一个巨大的讽刺,也使流亡藏人的民主政治体制成为世界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怪胎)。这样一来僧人就享有了一人二票的特权:一张是西藏“三区”分区选举中的选票,可以根据各自所属地区投票选举“地区议员”;另一张是区分不同教派的选票,即投给各个教派的“议员”候选人。
要求“一人一票”的选举看上去是为了公平,实质上却暗含着区域“议员”名额之争。因为五大教派的僧人绝大多数都是康巴藏区的,当选的“宗教议员”因而大多是康巴流亡藏人,他们等于占有了将近一半的“议会”席位。占流亡藏人多数的卫藏人的“议员”一直无法超过1/3。因此,很多康巴籍的“议员”将“一人一票”视为削弱康巴人在“流亡议会”中的地位,每次都表明反对立场。
记者:洛桑孙根当选噶伦赤巴能说明流亡藏人突破地区和教派成见么?
王小彬:在2011年“西藏流亡政府”噶伦赤巴的选举中,康巴籍流亡藏人洛桑孙根当选。这次选举被一些研究者看作是流亡藏人突破地区和教派成见走向一体化的象征。因为来自卫藏的流亡藏人占到了全部投票人数的70%,如果他们投出反对票,洛桑孙根就无法当选。同样,按照传统的地区意识,洛桑孙根应该获得康巴人的支持,但统计显示洛桑孙根在其出生地噶伦保(也是康巴人聚居地)以及被认为是康巴票仓的德拉顿地区的得票都远低于来自卫藏福利会推选的詹东·丹增南杰。这一选举结果其实并不意味着流亡藏人内部矛盾的和解。哈佛大学的洋博士洛桑孙根得到了美国方面和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支持,达赖喇嘛以他的影响力压制了卫藏流亡藏人的地区意识,使他们把自己的选票投给了洛桑孙根。但康巴流亡藏人不投票给达赖喇嘛支持的洛桑孙根,体现了“卫藏人支持的我们就要反对”这样一种心理,是地区矛盾的另一种复杂体现。
除了在民主选举中的分歧与矛盾外,流亡藏人集团内部长期的、激烈的冲突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十三集团与老“四水六岗”与“西藏流亡政府”之间的长期冲突人所尽知,杰钦修丹护法神之争揭开了教派争端的盖子。尽管藏人流亡社区的选举不会再像过去一样按籍贯选举同乡作为候选人,但流亡藏人的地方意识短期内还不会结束,教派之间的分歧与争端也会继续。即便随着代际交替流亡藏人的地区意识消解、十四世达赖喇嘛整合国外藏传佛教各教派成功,流亡藏人集团内部政治主张的分歧和不同团体间的利益考量也会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记者:能否介绍流亡藏人的“国民”身份及“西藏流亡政府”行政职权和功能?
王小彬:印度政府安排流亡印度的藏人居住在印度各地。居住的型态是形成聚落但并非与当地印度人隔离。流亡印度的藏人有10多万人,他们以经商、务农,或开小商店为生。据报道,在印藏人虽然有不少出生在印度,但不管是第几代生活在印度,都不能加入印度国籍,永远只能是难民身份。因为是被人收容的“客人”,所以他们不能拥有土地和不动产,也不能永久性地购买和拥有土地及房产,一切都只能靠“借和租”。可以拥有动产,可以于银行开户存钱汇款,但不得拥有不动产。
1963年之前到印度的藏人以及其后代,可以获得印度各省政府(并非联邦政府)所发的“注册证”(India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Tibetans ,RC)。之后来到印度的,就无此待遇。1963年达赖喇嘛颁布流亡藏人的宪法草案《流亡藏人宪章》,组织由流亡印度的难民选出“西藏流亡议会”,并由“西藏流亡议会”选出“西藏流亡政府”。但是,“流亡政府”下的人民是没有国籍的。为方便流亡藏人的出行,印度政府对流亡藏人签发“无国籍的难民旅行证”(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IC),就是所谓“护照”。藏人要离开印度,申请书要递交达兰萨拉“流亡政府”,再由其向印度联邦政府申请签发。除了中国之外,世界各国都承认此一文件并据此接受签证申请。流亡藏人到了印度以外的国家,就接受印度大使馆与领事馆的管辖与保护。达赖喇嘛出国窜访与弘法,也是持此印度政府所发的“无国籍的难民旅行证”(IC)。
“流亡政府”拥有“政府”的形态,但没有一般意义上政府的功能。举例说吧,在市政管理方面,“西藏流亡政府”根本无权过问。有位“民运”人士参观了流亡社区后写了一篇体会,说:“公路崎岖而又坑洼不平,在月影下更觉险象丛生,有时道路陡得已看不到了前方的路,以为车就要掉入了悬崖,当前方有车下来时,车就要停下来让道,有时开不过还要倒退下去。这样的路走着都会害怕,何况车在上面走。没想到达兰萨拉的路面会这样危险,不但开车的人需要胆量,坐车的人也同样需要胆量。我们说为什么不把路面修得好一点呢?他们无奈地摇着头说,我们总是寄人篱下,虽说印度政府将这一方土地划给了‘西藏流亡政府’,但毕竟还是在他人的地盘上,整个市政还是属于印度政府管理的,交通依然由印度人独家经营,而‘流亡政府’又无权管理,而印度政府也不是说没有拨款修路,而是修路的钱给贪污了。”
流亡印度的藏人,无论是合法居留或是非法居留,永远都是难民,无法获得印度政府发给的国民身份证明或是护照,因而工作和生活都成问题。如,2011年2月,印度警方突然搜查了第十七世噶玛巴住所。达赖西藏宗教基金会董事长达瓦才仁谈到这一事件时表示:“这个事件虽然令人遗憾,但事情本身可能有利于凸显流亡藏人的困境,因为藏人作为印度的外国人,必须每年向印度警方续签居留身份,因此无法从事长期性的工作或投资,也很难得到宗教团体或社团法人资格。”以这个事件为例,噶玛巴肯定会收到很多的捐款,但噶玛巴由于难于在印度的银行以社团身份开户,因此,收到的钱如果想存入银行,只能以私人的名义存入,如此则难脱将“公款”转入私人户头的嫌疑;否则就只能是像现在那样把世界各国信众的捐款存放在寺院里。而印度的法律同时却又对持有现金的数量有法律限制规定。
噶玛巴到目前为止,仍然由印度政府“监护”。这点得到一位“民运”人士的印证。他的文章详细记载了拜见噶玛巴的经历:“这次我到达兰萨拉,自然很想见一见这位神秘的小活佛,并希望作一个采访。‘流亡政府’部门为此与噶玛巴方面多次联系和努力,最后同意我们到噶玛巴所居住的上密宗院去作一次礼节性的拜访,但不能采访,也不能拍照,因为噶玛巴到目前为止,仍然由印度政府负责着。到印度后,印度政府一直没有让他前往锡金,因为锡金也有一个噶玛巴泰耶多杰,是由海外流亡的几个噶举派大师在海外确认的,但是没有得到达赖喇嘛的认可。所以印度政府不让小活佛到锡金去,怕发生冲突。我们到了上密宗院,寺院的周围有持冲锋枪的印度士兵守卫着,进入院内还有流动的保安人员和军人,可以说警卫森严。我们进去以后,印度保安人员要求我们拿出护照来检查,检查完毕以后,让我们到左面的客厅里去等候。一会儿,有一位安全人员进来,对我们进行了搜身检查,并让我们将带着的相机和提包放在客厅里才带我们去见噶玛巴。经过一个长廊后上了楼道,在楼道口领我们进去的保安要求我们将鞋脱掉放在地上等候。我们等候良久,保安才从里面出来,领我们进入一个挂着帘子的门,里面就是噶玛巴会见客人的地方了。”
从纳税方面看,一般政府由行政机构征税。而“西藏流亡政府”则按照“流亡藏人宪章”第六十条规定,税收事务由流亡议会及其领导的“西藏自由运动”组织和地方分会负责。起初这项征税工作是基于流亡藏人的自觉而产生的,从形式上一直保留“自愿交纳”的方式。而实际上在政治上有无选举权,要根据是否交纳税款而决定。流亡藏人每年要交纳的“志愿款项”的性质,有不同的说法和译法。藏人选举时出具的“西藏自由手册”,其实就是“纳税册(完税证明)”。只有纳税的流亡藏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手册的正式称呼是“藏人珍视自由——志愿交纳公积金手册”,一般简称“藏人自由手册”或“志愿纳税册”等。1997年3月28日,第12届“西藏流亡议会”第3次会议修订和通过了“征税额度案”、“纳税义务案”。决议确定了流亡藏人的纳税不是义务的,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藏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桑东曾代表“流亡议会”提出“改造‘纳税手册’,使其具有‘流亡藏人身份证明的功能’”。这个方案被“流亡议会”自己否决。由于流亡藏人散居世界很多国家,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这与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所抵触。因此直到现在“纳税手册”也没有被赋予“藏人身份证明的功能”。本质上讲,纳税更类似于“固定额度的定期捐款”。充其量只能表示对“西藏自由运动”财政贡献,还不能表明“流亡政府”是合法政府。生活在印度的流亡藏人向达兰萨拉的“纳税”其实只是一种变相的捐款。流亡藏人收入达到印度政府的纳税标准后,必须向印度政府纳税。“西藏流亡政府”的窘境,可见一斑。
记者:如何看待“西藏流亡政府”“司法机构”?
王小彬:流亡藏人在印度的生活是聚居但并非封闭,因此会出现与当地印度人的生活交往,以及随之而来的治安与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由于印度政府对于境内另立司法机构持反对态度,“西藏流亡政府”流亡期间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并无权力受理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只能接受所在国法律没有明文限制的“流亡藏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就是说,虽然有自己的“政府”,但却必须接受印度法律的管辖。藏人相互间只能在印度法律无规定的范围,接受“流亡政府”象征性的司法部门的管辖。因为,流亡藏人并无警察权,故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是“流亡政府”的现实。
“西藏流亡政府”“最高法院”于1992年3月11日成立,由一名“大法官”和两名“法官”组成。“大法官”和“法官”的产生是由达赖喇嘛提名后经“西藏人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由达赖喇嘛以“国家元首”名义予任命。根据《流亡藏人宪章》第69条规定:“在各流亡社区设有常设、临时或巡回法院。”截至1999年8月,“最高法院”已经在印度30余个地方设立“地方法院”。流亡藏人一共有70多个定居点,且多数定居点还相当分散,司法管辖的普及及服务功能可想而知。由于《流亡藏人宪章》没有对地方法院法官的职权进一步详细规定,一些地方的法官都是由地方行政官员兼任,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不分。
到2002年为止,“最高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法”、“法律执行法”、“证据法”等法规,受理了十几起案件。平均每年不到2起。就此而言,“流亡政府”的法院在现阶段的功能,和民间社团的监事会比较接近。2002年,在达兰萨拉召开地方官员的会议时,达赖喇嘛曾经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人民如果对官员的行为不满而想提出诉讼时,却发现被告这时候已经变成了法官(苏嘉宏:《民主在流亡中转型》,商鼎数位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65页)。
显然,“流亡政府”所谓的“司法”机构形同虚设,仅有“象征”意义,并无实际用途。
记者:十四世达赖喇嘛的特使甲日·洛珠坚赞对流亡藏人集团的“政治民主化”有过这样的评论:“我们流亡的目的不光是为了建立民主社会,实施民主制度只是为争取西藏正义斗争铺路,而部分人则误认为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民主。”如何看待这个论断?
王小彬:综合对“西藏流亡议会”的剖析,可以发现流亡藏人集团五十多年来推选的“政治民主化”并没有改变这个以分裂中国、追求“西藏独立”或“变相独立”的政治集团本质,其“民主体制”具有虚伪性、荒诞性特征,他们主要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在政教合一的头上戴上顶“民主”的帽子,便于其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毕竟,封建神权体制早已被欧美国家埋入到历史堆里,十四世达赖喇嘛在国际上四处游走,以一个“宗教人士”大谈政治问题已经引发了一些西方学者的质疑。十四世达赖喇嘛和流亡藏人集团欲寻求欧美国家的更多更好的支持,就要投其所好搞“民主”,戴上民主这顶帽子后就会显得不断边缘化的流亡藏人集团具有历史进步性。
其二是整合一盘散沙的流亡藏人集团,实现其“大西藏”、独立建国等政治梦想。流亡藏人分属不同的教派、来自国内西藏和其他藏区,他们是在反对民主改革、维护自己的封建特权的共同目标下才发动叛乱、流亡国外的。历史上格鲁派曾利用政权力量打压其他教派,派系矛盾长期存在;而安多、康巴藏区处于地方土司头人的统治之下,噶厦的力量从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流亡国外后,十四世达赖喇嘛试图通过“民主体制”的构建,将整个流亡藏人集体整合成为以他为首、以原噶厦为主体的政治集团,以减少内耗、增强合力,最终实现其政治目标。
十四世达赖喇嘛的特使甲日·洛珠坚赞对流亡藏人集团的“政治民主化”有过这样的评论:“我们流亡的目的不光是为了建立民主社会,实施民主制度只是为争取西藏正义斗争铺路,而部分人则误认为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民主。(苏嘉宏:《流亡中的民主—印度流亡藏人的政治与社会(1959-2004)》。水牛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换言之,“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达赖集团的“民主政治”构建中,民主沦为他们愚弄和欺骗世界、利用流亡藏人实现其险恶政治目的的工具。
另外,从《流亡藏人宪章》也可以看到他们图谋实现“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
宪章前言称,在继续维持藏人中央行政机关作为具有主权之所有西藏人民的代表和合法管理权威的基础上,依据现有宪章第11条之规定,由达赖喇嘛签署批准宪章修正案的方式,将达赖喇嘛的全部政治权责转授予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由其作为所有境内外藏人之代表并提供权威服务。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1991年6月14日《西藏流亡藏人宪章》前言:为了使全体藏人的政治、社会、经济达至自由、平等、公正;为了将西藏三区建设成为民主、联合、自主自治的公民国家与和平中心;尤其是为了提高西藏自由斗争的层次、加强内外藏人团结的力量、稳固民主基础,第十一届西藏人民议会承担起立法职责,基于目前流亡藏人之观念行为所需的规范准则而于西藏王统历2118年5月2日、西历1991年6月14日制定了本宪章)。
第2条:适用范围。本宪章适用于藏人行政中央机关所辖全体藏人。
第7条:摒弃战争。未来的西藏将努力建设成为一个和平区域,将完全舍弃生产生化武器等,从现在开始包括争取西藏问题的解决等任何问题都将摒弃战争。
第8条:西藏公民。凡在西藏领土范围内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国家出生的藏人均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为藏人者其子女有权申请成为西藏公民。任何流亡藏人因暂时因素而不得不加入其他国籍者,只要其承担本宪章第13条规定的义务责任者,其西藏国民的性质不会改变。与藏人婚配并持续维持婚姻三年以上之他国公民,可以根据西藏人民议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西藏国民。为实施上述各项条款,由西藏人民议会制定西藏公民法。(注:2011年修订后的宪章,将“西藏国籍”改为“西藏国民”)
第9条:全体西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见,以上《宪章》前言,及第2、7、8、9条所提及西藏,均是指“独立西藏”或高度“自治”后的整个西藏,而不是现在流亡藏人控制的地区。所指西藏公民不仅限于流亡社区,是指全体西藏,即宪章所言“西藏国”全体公民。尽管这个宪章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只相当于社团规章,其明文规定的约束力本来也小得多,但还是可以看得出,宪章的核心和终极目的依然是“西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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