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
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峡两岸深化交流合作,规范台湾经贸社团在厦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经贸社团是指在台湾地区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或与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相关的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台湾经贸社团在厦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台湾经贸社团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厦门市设立的从事与该社团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台湾经贸社团申请代表机构备案,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代表机构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代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备案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合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