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统帅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吏、授予荣典、颁布紧急命令、召集“国民大会”等大权。1996年以前,“总统”的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李登辉就任“总统”后,进行了多次“修宪”,“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职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自1996年起,“总统”的任期改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非以“委任选举”方式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拥有“行政院长”任命权,不再经“立法院”同意;“总统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1996年李登辉当选第一任“民选总统”。
台现行“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其主要权力有:
(1)统帅海陆空三军,为海陆空军“大元帅”,握有军令权,并以“参谋总长”为幕僚长。
(2)行使缔约、宣战媾和以及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权。
(3)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台“宪法”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安局,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的咨询机关”。“国家安全会议的决议,作为总统决策的参考,国家安全会议以总统为主席,出席人员包括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参军长,主持会议;行政院长、副院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财政部长、经济部长、陆委会主委,参谋总长,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国家安全局局长等人”。
(4)任免文武官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任命“行政院长”,“行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二是依据“公务员任用法”,非由主管机关迳行任命的较低级官员外,由各主管机呈报“总统府”,由“总统”任命。三是任命陆海空军将校军官。四是设“总统府”,聘请“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等。五是“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若干,“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均由“总统”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
(5)覆议核可权。“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
(6)解散“立法院”。“总统”于“立法院”通过“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10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从中可见,“总统”不仅统帅海陆空三军,握有军令权,而且享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并通过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等人事任免权,全面掌控作为“宪法上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院”,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与最高行政首长”的领导。
“总统府”:是台湾当局“总统”的办事机构,系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而设。该机构内设资政若干人,职责是“对于国家大计,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设秘书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副秘书长一人辅助之”;设参军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1996年1月撤消了“参军长”一职和参军。“总统府”的行政机构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人事处、会计处、机要室、侍卫室。另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光复大陆设计委员会”、“国家统一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总统府”下辖的“国家安全会议”,本来是居于“五院”之上的一个组织机构,现在实际已成为名大于实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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